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预付合同金额的 20%,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本项目进度款按当期审计核定工程量的80%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时停止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结算、复审(复审按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含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复审)后按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支付至 97%,工程审计结算价的 3%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结算方式:结算单价执行合同单价,因变更因素原合同内无综合单价的,结算时依据贵州省 2016 年 建设工程五部定额、清单计价规程及施工地同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组成综合单价办理结算,合同范围内措施费用结算时不调整;结算工程量据实计算),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2.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市场单价:按施工时间同期对应当地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赤水地区)价格计取,遵义地区/赤水地区价格中没有的材料按照贵阳地区的价格计取。如造价信息中缺项时,按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单位共同确认的材料到工地价计取(材料到工地价应包含所有费用)。合同约定可进行调整材料价的材料须在采购前按业主要求上报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调整原因,须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单位确认。施工期间未按程序办理价格确认的,结算时材料价格调增部分不予调整、调减部分据实结算。 3.竣工结算审计费用:竣工结算审计费用由基本收费和追加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按发包人与审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计算后支付。审减率≤10%时,审计费由发包人依据签订的咨询合同进行支付;审减率>10%时,超过10%以外的审计追加费用按核减金额的 5%计取、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承担的审计费用在结算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后由发包人支付给审计单位。 4.结算总价超过中标价格,以中标价为最后结算价,结算总价低于中标价格,据实结算。(注:签订合同时不得修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中涉及该部分内容描述均以此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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