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总部路3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二期一号厂房1-5层
法定代表人:曾湛文
委托代理人:蒋琴琴 联系电话:******
贵公司通过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医院病理及临床检验外送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C3-290092-GXLY)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0月09日09时35分收收悉。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1:本项目服务需求中《******医************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采购项目的能力。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有限公司)不符合本项目的资格要求;
事实依据:******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的澄清回复函内容中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
综上,质疑事项1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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