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链接:******/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51%股权公开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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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挂牌起始日期 |
2025年5月7日 |
预挂牌截止日期 |
2025年6月4日 |
预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捆绑债务转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是否联合受让 |
不涉及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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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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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介 |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玉亮,注册资本为19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H,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横县马岭镇龙坪村(原钢铁厂内),所属行业为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单******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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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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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12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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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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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
横县马岭镇龙坪村(原钢铁厂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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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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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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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单板、胶合板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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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9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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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玉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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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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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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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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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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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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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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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玉亮 |
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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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郭春清 |
1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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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元) |
2025年3月31日财务指标 |
营业收入(元) |
利润总额(元) |
净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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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337.08 |
-2933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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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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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62881.92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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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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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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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月报表(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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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元) |
利润总额(元) |
净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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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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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7.08 |
-2933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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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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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
******.59 |
-262881.92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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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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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项目为******有限公司51%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3、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情形。 4、股权转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本次股权转让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尚未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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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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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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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 |
住所/注册地址 |
南宁市友谊路78号良凤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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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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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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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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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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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游览景区管理>森林公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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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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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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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 产(股)权比例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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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
******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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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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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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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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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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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存续的法人。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四、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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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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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传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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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 |
五、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集团官网(******)及第四产权(************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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