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溆浦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治理与修复项目(生石灰及服务) 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2025-05-13
采购合同编号: 溆财采计(2025)053号
******农村局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合同名称: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2)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溆浦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治理与修复项目(生石灰及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溆财采计(2025)053;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项目内容:溆浦县卢峰镇、桥江镇、三江镇、龙潭镇、统溪河镇、小横垅乡、均坪镇、舒溶溪乡、水东镇、油洋乡共10个镇43个村内25000亩轻中度受污染耕地进行治理与修复,撒施生石灰总重量为1250吨,每亩撒施生石灰50公斤。
(6)项目经理:/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00元 ;大写:壹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
(2)具体标的如下:
包号 |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 参数/技术说明 | 品牌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合同金额(总价) |
1 | ******有限公司 | 2024年溆浦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治理与修复项目(生石灰及服务) | 否 | 详见磋商文件 | 详见磋商文件 | 1250 | 吨 | 详见磋商文件 | ******.00元 |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2025年4月25日到2025年6月25日;
履行期限:60天;
地点:卢峰镇、桥江镇等10个乡镇43个行政村内25000亩轻中度受污染耕地 ;
方式:要求乙方在卢峰镇、桥江镇等10个乡镇43个行政村内25000亩轻中度受污染耕地,每亩均匀撒施生石灰50公斤,使项目区内种植的水稻重金属镉的含量下降,达到限定范围。履行合同时,货物本身的价值、到指定施工现场的运输费(含二次转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培训费、安全防护费、撒施作业费、检测化验、验收费用、税金、售后服务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
4.付款: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
①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②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③其他材料;
4合同款项的支付进度以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具体约定: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乙方将货物全部送至项目指定村组,甲方支付给乙方40%项目款。该项目完成后,经现场验收或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余款给乙方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持2份,乙方持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5 年 4 月 25日
合同订立地点:******农村局
9.合同主体
******农村局 | 乙 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 | 法定代表人:李玉可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 传 真:/ |
******农村局 | ******街道沙湾路239号紫台名苑8栋203 |
******银行:/ | ******银行解放东路支行 |
帐 号:/ | 帐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