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局关于G0611川主寺至汶川段高速公路项目TJ16标段临时用地(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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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G0611川主寺至汶川段高速公路项目TJ16标段临时用地(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申请临时用地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公司G0611川主寺至汶川高速公路项目临时占用土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占用位于汶川县威州镇万村1组、雁门村2组集体土地1.4531公顷土地(其中园地0.1444公顷,林地0.5699公顷,建设用地0.5601公顷,未利用地0.1787公顷)作为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用地,临时用地范围以你公司提交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记载范围为准,严禁改变批复用途。
二、严禁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构建一切永久性建构物。
三、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经审核同意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你公司需缴纳土地预存款107.4849万元。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使用期满你公司应履行自行拆除临时构建筑物和复垦义务,并将恢复原貌的临时占用土地归还权属方。
五、你公司应按照与权属方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按时、足额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六、你公司应自行按照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及防治意见做好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范及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七、涉及其他部门须办理的有关手续及相关税费缴纳,请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办理。
******资源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