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平政采招2025-01
二、项目名称:******幼儿园新建项目户外玩具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2-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苏州高新区滨河路846号3-1室
被投诉人:******人民政府
地址:******服务中心三楼/平湖市新仓镇仓东路688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幼儿园新建项目户外玩具采购项目(平政采招2025-01)的质疑不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3月14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对被投诉人发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等文书,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1.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的产品是违法行为。如果产品属于需要强制认证的范围而没有获得3C认证,那么销售此类产品将涉嫌违法。据查询本项目所采全龄环、爬网材质为主体部************有限公司未取得金属类玩具的3C认证。证据材料为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二、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有限公司没有相关3C认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儿童用品75.玩具(220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对75.玩具(22************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
投诉请求:请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请采购办核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的回复函》回复,产品全龄环、爬网适用标准为GB6675.11《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75.玩具(2202)******有限公司也没有相应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技术响应表”,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了实质响应,且无偏离响应。采购招标文件中标注******有限公司存在无效投标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幼儿园新建项目户外玩具采购项目(平政采招2025-0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7月07日
附件信息: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5〕2号).pdf (8.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