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441901-2025-0680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特警支队处突攻坚设备购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9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招标文件更正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10-15 14:30:00,更正为:2025-10-29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5-10-15 14:30:00,更正为:2025-10-29 09:30:00。
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二)便携式照明设备(红蓝警示灯)”的“▲2.符合GB/T 3836.1-2021、GB/T3836.3-2021、GB/T3836.4-2021、GB/T 3836.9-2021、GB/T 3836.31-2021标准。产品结构符合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和防粉尘点燃外壳保护型复合结构。增安电源腔由电源中壳、电池下盖、电池盖组成,内装电源等;电池盖上装有本安型按钮。(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由原来更正为“▲2.符合GB/T 3836.1-2021、GB/T3836.3-2021、GB/T3836.4-2021、GB/T 3836.9-2021、GB/T 3836.31-2021标准。(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3.产品结构符合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和防粉尘点燃外壳保护型复合结构。增安电源腔由电源中壳、电池下盖、电池盖组成,内装电源等;电池盖上装有本安型按钮。(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2、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二)便携式照明设备(红蓝警示灯)”的“▲3.防爆标志不低于:Ex eb ib mb IIC T5 Gb;Ex ib mb tb IIIC T95℃ Db ;(需提供防爆合格证加盖投标人公章)”。
3、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四)排爆机器人”的“▲2.4.抓取重量:******≥45kg。(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由原来更正为“▲2.4.抓取重量:≥45kg。(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4、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四)排爆机器人”的“4.4.配备无后坐力爆炸物销毁器一支,水炮弹50发。”由原来更正为“4.4.配备无后坐力爆炸物销毁器一支,耗材50套。”。
5、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五)排爆服”的“▲1.2.夹克前面板可独立拆卸,具有快脱型设计(提供独立拆卸的照片佐证);配备通风装置的脊柱防护系统(提供背部通风装置的照片佐证);具备紧急医疗救援连接口,专利设计,紧急情况下,方便机器人或者人工拖拽到安全区域,进行医疗救援(需提供拖拽绳照片佐证);脚部防护装置为360°全方位防护,可调节松紧,接近定制尺寸,移动灵活(需提供脚步防护照片佐证);”由原来更正为“▲1.2.夹克前面板可独立拆卸,具有快脱型设计(提供独立拆卸的照片佐证);配备通风装置的脊柱防护系统(提供背部通风装置的照片佐证);具备紧急医疗救援连接口,紧急情况下,支持机器人或者人工拖拽到安全区域,进行医疗救援(需提供拖拽绳照片佐证);脚部防护装置为360°全方位防护,可调节松紧,移动灵活(需提供脚步防护照片佐证);”。
6、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五)排爆服”的“▲1.5.胸腹部前方、颈部前方、骨盆前方等主防护部位在三种不同重量的模拟的弹片在17格令、44格令、207格令条件下进行V50速度测试,其中17格令模拟弹片的V50速度分别≥1821m/s(5975ft/s),≥1347m/s(4419ft/s)和≥908m/s(2980ft/s);(需提供投标系列产品的V50检测报告,报告中需具有17格令、44格令、207格令三类条件下V50测试值的数据)”由原来更正为“▲1.5.胸腹部前方、颈部前方、骨盆前方等主防护部位在三种不同重量的模拟的弹片在17格令、44格令、207格令条件下进行V50速度测试,V50速度分别≥1821m/s(5975ft/s),≥1347m/s(4419ft/s)和≥908m/s(2980ft/s);(需提供投标系列产品的V50检测报告,报告中需具有17格令、44格令、207格令三类条件下V50测试值的数据)”。
7、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五)排爆服”的“▲4.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提供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提供授权书,格式自拟)。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本国产品,则无要求。”由原来更正为“▲4.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承诺中标后提供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本国产品,则无要求。”。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0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4.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供应商应当登录云平台进行在线签到及解密,不需要委派代表前往开标现场及现场提交纸质或电子光盘投标(响应)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公安局
地 址:******街道东城南路莞城段3号
联系方式:07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120号金马大厦八楼806-809室
联系方式:07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自立
电 话:0769-******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相关附件:
2025年特警支队处突攻坚设备购置招标文件(******0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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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441901-2025-0680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特警支队处突攻坚设备购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9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招标文件更正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10-15 14:30:00,更正为:2025-10-29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5-10-15 14:30:00,更正为:2025-10-29 09:30:00。
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二)便携式照明设备(红蓝警示灯)”的“▲2.符合GB/T 3836.1-2021、GB/T3836.3-2021、GB/T3836.4-2021、GB/T 3836.9-2021、GB/T 3836.31-2021标准。产品结构符合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和防粉尘点燃外壳保护型复合结构。增安电源腔由电源中壳、电池下盖、电池盖组成,内装电源等;电池盖上装有本安型按钮。(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由原来更正为“▲2.符合GB/T 3836.1-2021、GB/T3836.3-2021、GB/T3836.4-2021、GB/T 3836.9-2021、GB/T 3836.31-2021标准。(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3.产品结构符合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和防粉尘点燃外壳保护型复合结构。增安电源腔由电源中壳、电池下盖、电池盖组成,内装电源等;电池盖上装有本安型按钮。(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2、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二)便携式照明设备(红蓝警示灯)”的“▲3.防爆标志不低于:Ex eb ib mb IIC T5 Gb;Ex ib mb tb IIIC T95℃ Db ;(需提供防爆合格证加盖投标人公章)”。
3、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四)排爆机器人”的“▲2.4.抓取重量:******≥45kg。(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由原来更正为“▲2.4.抓取重量:≥45kg。(须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4、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四)排爆机器人”的“4.4.配备无后坐力爆炸物销毁器一支,水炮弹50发。”由原来更正为“4.4.配备无后坐力爆炸物销毁器一支,耗材50套。”。
5、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五)排爆服”的“▲1.2.夹克前面板可独立拆卸,具有快脱型设计(提供独立拆卸的照片佐证);配备通风装置的脊柱防护系统(提供背部通风装置的照片佐证);具备紧急医疗救援连接口,专利设计,紧急情况下,方便机器人或者人工拖拽到安全区域,进行医疗救援(需提供拖拽绳照片佐证);脚部防护装置为360°全方位防护,可调节松紧,接近定制尺寸,移动灵活(需提供脚步防护照片佐证);”由原来更正为“▲1.2.夹克前面板可独立拆卸,具有快脱型设计(提供独立拆卸的照片佐证);配备通风装置的脊柱防护系统(提供背部通风装置的照片佐证);具备紧急医疗救援连接口,紧急情况下,支持机器人或者人工拖拽到安全区域,进行医疗救援(需提供拖拽绳照片佐证);脚部防护装置为360°全方位防护,可调节松紧,移动灵活(需提供脚步防护照片佐证);”。
6、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五)排爆服”的“▲1.5.胸腹部前方、颈部前方、骨盆前方等主防护部位在三种不同重量的模拟的弹片在17格令、44格令、207格令条件下进行V50速度测试,其中17格令模拟弹片的V50速度分别≥1821m/s(5975ft/s),≥1347m/s(4419ft/s)和≥908m/s(2980ft/s);(需提供投标系列产品的V50检测报告,报告中需具有17格令、44格令、207格令三类条件下V50测试值的数据)”由原来更正为“▲1.5.胸腹部前方、颈部前方、骨盆前方等主防护部位在三种不同重量的模拟的弹片在17格令、44格令、207格令条件下进行V50速度测试,V50速度分别≥1821m/s(5975ft/s),≥1347m/s(4419ft/s)和≥908m/s(2980ft/s);(需提供投标系列产品的V50检测报告,报告中需具有17格令、44格令、207格令三类条件下V50测试值的数据)”。
7、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十五)排爆服”的“▲4.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提供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提供授权书,格式自拟)。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本国产品,则无要求。”由原来更正为“▲4.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承诺中标后提供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本国产品,则无要求。”。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0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4.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供应商应当登录云平台进行在线签到及解密,不需要委派代表前往开标现场及现场提交纸质或电子光盘投标(响应)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公安局
地 址:******街道东城南路莞城段3号
联系方式:07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120号金马大厦八楼806-809室
联系方式:07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自立
电 话:0769-******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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