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JH25-210381-02191-001-001
二、合同名称:******公安局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JH25-210381-02191
四、项目名称:******公安局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公安局本级
地 址:海城市兴海大街176号
联系方式:158****1013
******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地 址:二一九路48-8号
联系方式:186****11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公安局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在整个服务过程中成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处理赔案,力争将损失程度减低到最小,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补偿。保险公司应当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证和支持,可随时参与解决出现的问题。1、成交的公司应能做到由客户经理上门为单位承保,应做到承保后将保单及发票送至投保单位。2、成交的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应保证最短时间抵达事故现场,其中城区30分钟内到达、郊区60分钟内到达。3、成交的公司的索赔程序应详细说明。4、对于一些损失比较大、时间较长的索赔案件,如不能及时结案,中标公司应同意预付赔款。预付赔款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预付赔款:(1)责任已定但损失未定,且估损金额巨大的事故;(2)责任已定但不能一次全部结案的事故。预付赔款金额一般按赔案估损金额的30—50%预付,特殊案件另议。5、为保证现场处理时效,需要成交供应商查勘现场,并不能委托第三方进行事故处理(公估公司等)。损失金额不大(1万元以内)且无人伤的案件(单方事故或者双方事故责任明确),成交的公司可根据现场自拍照片直接定损,无需现场查勘及事故裁决。6、人伤案件,无论本车人伤还是第三者,成交供应商可协助现场施救,需要垫付的,成交供应商在交强险项下,对已发生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垫付金额1万元以内。7、成交的公司订立合同后,应该有专人主动上门收取保单保费;发生保险事故后,有专人上门收取理赔相关资料;结案后,上门送达保险赔款或者对公转账支付。8、成交的公司应能做到按规定的保险期限和险种进行承保。9、延时报案及合并定损,由于部分公安车辆执行任务的特殊性,成交的公司应当接受没有在现场及时报案的延时报案案件,以及损失金额不大的多次事故合并报案的案件,给予供应商正常赔付。10、承保内容包含:交强险、车船使用税、每辆车商业保险类别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300万)、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每座保额20万)、附加医保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等。11、供应商必须指定专人在每辆车保险到期前2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如果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方而造成损失,由供应商负责。各供应商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价者取消磋商资格。要求各供应商务必保证其保险条款全面涵盖车辆保险业务范围及职责要求,并且保证期保险条款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保证保险合同的现行有效。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857,195.00元
合同金额:857,195.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2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2-04
九、其他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