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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福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260016-GXXQ)质疑答复函

广西鑫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福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260016-GXXQ)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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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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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辉跃

授权代表:蒋海峰

质疑人地址:临桂区西城南路13号

邮编:541100

我公司2025630日收到贵公司顺丰快递寄来关于******幼儿园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260016-GXXQ)的质疑函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法》(财政部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各评审点评分是否准确。

******学校食材配送项目。在过往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为甲方提供完善的实施方案及解决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评审专家对本次参与投标单位评分予以重新复核,对我公司技术部分评分予以重新核定。

二、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1:本******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际情况进行独立评审而得。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经我公司仔细复核,未存在贵公司质疑函中质疑事项1所存在的情况。且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有限公司

2025年07月01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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