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工程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变更公告(一)
招标序号:YZT-25GA-009
各潜在投标人:
******居工程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做以下修改:
一、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三、详细评审”的“(一)资信评审”的“序号1资质”的评审内容:“1.1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的为【好】: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1.2投标人具有以下其中之一资质的为【较好】:(1)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1.3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的为【一般】: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修改为:“1.1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的为【好】: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1.2投标人具有以下其中之一资质的为【较好】:(1)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1.3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的为【一般】: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注: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以承担工程施工中资质等级低的为准。”
二、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三、详细评审”的“(一)资信评审”的“序号2项目代建业绩”的评审内容:“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近五年(投标截止日上推五周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房屋建筑类代建项目且单个合同建筑面积≥7.5万㎡的,提供3个及以上的为【好】;提供2个的为【较好】;提供1个的为【一般】;无项目代建业绩的为差。注:1.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或提供的无法证明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同一事项(如规模)在不同文件上表述不一致的,以最晚时间出具的材料信息为准。2.序号2和序号3安置房代建业绩不得重复使用。3.代建项目包括: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回购项目、全过程代建+EPC项目,合同协议书中须有明确的代建内容描述,无明确描述的须提供相关业主证明材料。”修改为:“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近五年(投标截止日上推五周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房屋建筑类代建项目且单个合同建筑面积≥7.5万㎡的,提供3个及以上的为【好】;提供2个的为【较好】;提供1个的为【一般】;无项目代建业绩的为差。注:1.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或提供的无法证明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同一事项(如规模)在不同文件上表述不一致的,以最晚时间出具的材料信息为准。2.序号2和序号3安置房代建业绩不得重复使用。3.项目代建业绩指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业绩和其他开发建设模式组合的业绩。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业绩:全过程代建开发+回购、全过程代建+EPC、代建代销、代建管理、代建代销管理、委托开发管理、委托建设管理、开发委托管理等项目业绩;不包括:投标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不动产权利人)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业绩和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方仅承担项目后期运营或销售的项目业绩。合同协议书中须有明确描述投标人作为业绩项目的代建(代建管理、建设管理、委托管理)方的内容,无明确描述的须提供相关业主证明材料。”
三、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三、详细评审”的“(一)资信评审”的“序号3安置房代建业绩”的评审内容:“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近五年(投标截止日上推五周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政府安置房(拆迁安置、棚户区拆迁安置等)代建项目,提供2个及以上的为【好】,提供1个的为【较好】,无代建项目业绩的为【一般】。注:1.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或提供的无法证明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同一事项(如规模)在不同文件上表述不一致的,以最晚时间出具的材料信息为准。
2.序号3和序号2项目代建业绩不得重复使用。3.代建项目包括: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回购项目、全过程代建+EPC项目,合同协议书中须有明确的代建内容描述,无明确描述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修改为:“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近五年(投标截止日上推五周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政府安置房(拆迁安置、棚户区拆迁安置等)代建项目,提供2个及以上的为【好】,提供1个的为【较好】,无代建项目业绩的为【一般】。注:1.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或提供的无法证明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同一事项(如规模)在不同文件上表述不一致的,以最晚时间出具的材料信息为准。2.序号3和序号2项目代建业绩不得重复使用。3.安置房代建业绩指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业绩和其他开发建设模式组合的业绩。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业绩:全过程代建开发+回购、全过程代建+EPC、代建代销、代建管理、代建代销管理、委托开发管理、委托建设管理、开发委托管理等项目业绩;不包括:投标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不动产权利人)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业绩和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方仅承担项目后期运营或销售的项目业绩。合同协议书中须有明确描述投标人作为业绩项目的代建(代建管理、建设管理、委托管理)方的内容,无明确描述的须提供相关业主证明材料。”
四、电子标书现已重新公开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通过答疑澄清文件(第1次澄清)系统制作上传。
五、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有差异之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有后续补充文件除外)。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
附件下载:
变更公告.pdf
******居工程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LSSCF
答疑澄清文件正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