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事项:竞价文件
更正内容:
1、竞价文件 第三章 竞价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1、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2盘点终端:
原为:
12.人脸识别必须在同一设定阈值条件下,人脸设备的错误接受率(FAR)≤0.1%时,错误拒绝率(FFR)≤3%,设备1:N非目标人错误接受率≤10%,人脸设备摄像头畸变≤5%,性别属性判断准确率≥95%,人脸设备支持3D结构光活体检测,支持通过操作软件设置人脸识别阈值和活体检测阈值(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现更正为:
12.人脸识别必须在同一设定阈值条件下,人脸设备的错误接受率(FAR)≤0.1%时,错误拒绝率(FFR)≤3%,设备1:N非目标人错误接受率≤10%,人脸设备摄像头畸变≤5%,性别属性判断准确率≥95%,人脸设备支持3D结构光活体检测,支持通过操作软件设置人脸识别阈值和活体检测阈值(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如盘点终端中使用非本品牌的人脸识别模块,需在分项报价表中备注人脸识别模块的品牌和型号,且该品牌、型号需与检测报告中的品牌、型号一致)。
2、原公告和原竞价文件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邮寄响应文件截件时间、竞价保证金截止时间:2025年07月08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更正为2025年07月09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
竞价文件中所涉及上述内容均按以上方式同时修改,不再另作补充。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