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有限公司
地 址: ******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委托代理人:丁建伟 电话: 175****9442
我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14时26分收到贵方以邮寄 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医院医疗CT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1-210050-JDZB)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西门子品牌的SOMATOM go.top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答复:本项目技术参数的制定基于采购人的临床实际需求(如患者群体特征、诊疗范围、设备运行环境等),采购人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经核查,市场上多家品牌的同档次设备均能满足核心参数要求,并非仅西门子品牌满足。贵公司提及的广西其他项目参数相似,系因同类医疗设备的临床功能需求趋同,并非“倾向性框架”。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人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西门子品牌产品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西门子、联影、GE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部分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没有必要,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1.3.3床面最大水平移动速度:≥200mm/s;★1.3.5 床面最大承重:≥220Kg;★1.4.1高压发生率功率:≥75KW;★1.7.1最快扫描速度:≤0.35秒/360°”等均为保障设备基本性能和诊疗安全的核心要求,提升急诊效率,并且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已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现市场上能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要求的产品有三家或以上,能形成有效竞争。不存在贵公司事实依据所称“部分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没有必要,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西门子、联影、GE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质疑事项三:本次招标文件P24 实质性参数“★1.4.13 为保证设备的稳定性,设备核心影像链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为与CT同品牌原厂研发、生产制造:提供。”设置不合理,倾向国际大品牌、排斥国产品牌,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1.4.13 为保证设备的稳定性,设备核心影像链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为与CT同品牌原厂研发、生产制造:提供。”,该要求旨在保障设备核心部件(球管、探测器等)的兼容性和长期稳定性,减少故障风险,且与售后服务响应效率直接相关。市场上国产品牌亦能满足此要求,并非仅进口品牌可实现;参数设置基于设备整体质量保障,与 “整机符合国家药监局标准” 不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人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西门子品牌产品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飞利浦、GE、西门子、佳能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质疑事项四:本次招标文件 P24实质性参数“★1.7.2探测器最薄物理单元:≤0.6mm”设置不合理,系为西门子品牌量身定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1.7.2探测器最薄物理单元:≤0.6mm”,该参数是为满足细微病灶(如肺部小结节)的诊断精度需求,目前国内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以上要求,不存在贵公司事实依据所称“设置不合理,系为西门子品牌量身定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不同采购项目的参数设置因采购人的临床定位、患者结构、诊疗重点存在差异而有所不同。贵公司提及的东软、联影中标项目,其采购单位可能以常规体检、基础诊疗为主,对细微病灶诊断精度的需求相对较低,故未将该参数设为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的参数设置基于自身特定需求,与其他项目的差异具有合理性,并非参照特定品牌定制。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人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西门子品牌产品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西门子、联影、佳能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质疑事项五:本次招标文件P24 实质性参数“★1.7.7 最长连续螺旋 扫描时间≥120秒”设置不合理,系为西门子、GE、飞利浦三家品牌量身定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1.7.7 最长连续螺旋 扫描时间≥120秒”,该参数针对需长时间连续扫描的复杂病例(如全身血管成像),保障设备连续工作能力。目前国内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以上要求,不存在贵公司事实依据所称“设置不合理,系为西门子、GE、飞利浦三家品牌量身定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人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西门子品牌产品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西门子、联影、GE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质疑事项六:本次招标文件 P22 一般参数“1.1.4 双套扫描操作系统:可提供双套扫描操作系统。可采用传统主机操作,也可选用无线平板电脑和无线远程遥控器进行扫描。和1.1.5内置一体化摄像头,机架上具备内置一体化摄像头,扫描全程监控患者有否移动、对造影剂有无过敏反应等情况。监控图像可在主机上显示。”为西门子品牌独家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1.1.4 双套扫描操作系统:可提供双套扫描操作系统。可采用传统主机操作,也可选用无线平板电脑和无线远程遥控器进行扫描;1.1.5内置一体化摄像头,机架上具备内置一体化摄像头,扫描全程监控患者有否移动、对造影剂有无过敏反应等情况。监控图像可在主机上显示。”,双套操作系统(传统+无线)旨在提升操作灵活性,内置摄像头用于监控患者状态,目前国内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以上要求,不存在贵公司事实依据所称“设置不合理,系为西门子、GE、飞利浦三家品牌量身定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以上所列参数均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仅作为评分依据,对投标结果产生分数影响。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响应。即便投标人在某些参数上存在负偏离(即未完全达到参数标准),也不会因此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人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西门子品牌产品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飞利浦、联影、GE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质疑事项七:本次招标文件P23 一般参数“1.4.2球管阳极热容量:≥7MHU” 设置不合理,不具科学性,排斥先进技术。
答复:球管作为核心部件,其阳极热容量直接决定设备的连续工作能力与使用寿命。≥7MHU ******医院高频次诊疗场景(如日均大量患者检查、连续开机运行)下的热量积累问题,减少因球管过热导致的设备停机、故障维修,降低后期设备维护成本,确保诊疗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若球管热容量过低,长期高频使用易导致球管性能衰减,可能出现成像质量下降(如图像模糊、伪影),影响医生诊断准确性;同时,频繁的设备故障会导致患者检查中断或重新排队,降低就医体验。设置≥7MHU 的热容量标准,是从源头保障诊疗质量与患者权益的必要考量,不存在排斥先进技术的情形。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西门子、联影、GE、飞利浦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质疑事项八:本项目技术分评标办法将一般参数分档评分严重不合理, 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一般参数分档评分旨在量化设备与采购需求的整体匹配度,105项参数中3项负偏离已显著影响设备综合性能,分值设置与偏离程度对应。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技术分评标办法中一般参数的分档评分标准,是根据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指定的,该需求充分结合了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目标,旨在确保中标产品或服务能够切实满足项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九: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同型号业绩” 要求是为验证设备的市场成熟度和供应商履约能力核心目的是通过已完成的同型号设备销售及履约案例,验证该型号设备在实际临床场景中的稳定性、可靠性,以及供应商在设备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维保响应等全流程的履约能力。医疗 CT 设备作为高精度诊疗设备,其运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临床诊断的准确性和患者安全,要求提供同型号业绩,是为确保中标设备经过市场实践检验,具备成熟的技术应用和完善的服务支撑体系,这与本项目 “保障设备长期稳定运行、降低临床使用风险” 的采购需求高度适配。
该要求并非排斥新技术、新产品:若供应商的新产品具备创新性,可通过提供该型号设备的技术认证报告、临床试用反馈、生产厂家的服务承诺等材料,证明其满足项目需求;而 “同型号业绩” 仅作为成熟度的参考指标之一,未设置为资格性条件,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硬性限制。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业绩要求与设备质量及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十: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条款“根据所投产品理解清晰、准确,配送、安装实施方案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及方案。(评分范围:15、10、5、0 分)”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未超过 5 分,且分成 4******委员会各评委主观裁量权。
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条款“根据所投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到达故障现场时间、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定期维护 (注明时间)、保修期(免费软件升级期)外维修方案、售后服务措施、其他优惠措施、安装要求及方案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及方案。(评分范围:18、12、6、0 分)”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未超过 6分,且分成 4******委员会各评委主观裁量权。
培训方案评审条款“根据所投产品全面培训方案、最新临床应用、AI模块深度应用、复杂故障处理应急处置措施针以及对不同患者群体的个性化应用方案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及方案。(评分范围:12、8、4分)”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未超过 4分,且分成 3******委员会各评委主观裁量权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个档次已明确内容,如 “方案详细合理”“响应时间优于要求” 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十一:本项目技术性能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法规规定,仅对价格分占比作出明确要求,对主观分值占比未设定强制性限制条款。本项目价格分设置符合上述法规中关于价格分占比的要求,技术性能、项目实施、售后服务、培训、履约能力、业绩等分值分配,项目分值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未违反强制性规定。
关于质疑人提及的河南、贵州相关规定,需明确的是,地方指导性意见仅适用于发布地区的相关项目,不具备跨区域适用的法律效力。本项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评分办法的制定以国家法规及广西本地相关规定为依据,质疑人列举的河南、贵州地方规定对本项目无参考价值,亦不能作为否定本项目评分办法合理性的依据。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评审因素设定与设备质量、服务水平等相关,比例合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质疑事项十二:本项目技术参数不具备代表性、可竞争性,具有歧视性,严重倾向西门子品牌,与国家政策不符。
答复:经市场调研,目前国内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以上要求,未排斥任何符合资质的供应商。贵公司提及的品牌中,部分型号可满足核心参数,不存在 “不可竞争” 或 “歧视性”。项目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产品牌和中小企业参与。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人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西门子品牌产品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西门子、联影、GE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质疑事项十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答复: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资金状况,确定合适的付款方式。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十四: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答复:******医院指定场地。“不存在给投标人造成难以计算预算成本极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施图),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规定。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质疑事项十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采购人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后,认为市场上潜在数量众多的单一供应商具备独立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采购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者投标邀请采购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与实施要求合理合法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十六:本项目招标文件明显有矛盾,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法规。
答复:招标文件未设置任何针对中小企业的排斥性条款,所有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均可凭自身资质与产品能力参与投标,不存在质疑人所说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嫌疑。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