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坪溪河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罗玉容
地址/住址:宁强县铁锁关镇坪溪河村
2025年4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机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库旁地面泥泞,硬化地面被泥土覆盖,地面灰尘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满,丧失排水功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机砖厂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库旁地面泥泞,硬化地面被泥土覆盖,地面灰尘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满,丧失排水功能;
2.2025年4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机砖厂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库旁地面泥泞,硬化地面被泥土覆盖,地面灰尘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满,丧失排水功能;
3.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机砖厂厂区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机砖厂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库旁地面泥泞,硬化地面被泥土覆盖,地面灰尘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满,丧失排水功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机砖厂名称为宁强县坪溪河机砖厂及法定代表人为罗玉容;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罗玉容身份信息。
你机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机砖厂陈述申辩权利,于2025年6月4日送达。你机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部分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即按照“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情形,处以2-5万元罚款。我局对你机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机砖厂“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原料库旁地面泥泞,硬化地面被泥土覆盖,地面灰尘较厚,雨水渠被砂石填满,丧失排水功能”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