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见胜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3号楼10层1008
******体育局
联系方式:******
地址:寻乌县中山路118号
******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地址:寻乌县学习大道广寻物流园15栋(三楼)
******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f2025-xw-g001-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5年7月14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cf2025-xw-g001-1
******体育局
******有限公司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
招标文件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并纳入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1称:
招标文件的评分项设置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可证明该授权是制造商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个人或非授权主体的虚假承诺,避免因授权无效导致采购方后续权益受损,保障文件真实性,防范商业欺诈,确保采购标的合规性与质量可控,便于后续责任追溯与维权。
被投诉人2称:
招标文件的评分项设置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旨在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证明该报告确由制造商提供使用,防止伪造、篡改或非制造商认可的检测结果用于投标,保障采购产品质量和采购人的权益,防范采购风险,这是核实产品性能符合性最基本、最可靠的方式之一。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是设定评标因素(证明文件真实性、产品符合性)的具体要求,属于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及确认其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我局书面审查及专家论证情况: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涉及货物采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报告清晰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佐证材料,并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该要求只是作为评分项,并未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要求,因此,该要求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次,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更能体现投标人的货物来源的合法性、投标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材料来源的真实合法性,符合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涉及货物采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报告清晰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佐证材料,并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才能确保所供货物的检验(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与本项目货物的特殊使用人群完全相适应,也与准确履行供货合同直接相关;该要求对于每一个潜在供应商拟投标的货物是唯一品牌的产品,但对本招标项目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7月29日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见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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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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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寻乌县中山路118号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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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寻乌县学习大道广寻物流园15栋(三楼)
******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f2025-xw-g001-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5年7月14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cf2025-xw-g001-1
******体育局
******有限公司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
招标文件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并纳入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1称:
招标文件的评分项设置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可证明该授权是制造商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个人或非授权主体的虚假承诺,避免因授权无效导致采购方后续权益受损,保障文件真实性,防范商业欺诈,确保采购标的合规性与质量可控,便于后续责任追溯与维权。
被投诉人2称:
招标文件的评分项设置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旨在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证明该报告确由制造商提供使用,防止伪造、篡改或非制造商认可的检测结果用于投标,保障采购产品质量和采购人的权益,防范采购风险,这是核实产品性能符合性最基本、最可靠的方式之一。要求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是设定评标因素(证明文件真实性、产品符合性)的具体要求,属于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及确认其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我局书面审查及专家论证情况: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涉及货物采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报告清晰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佐证材料,并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该要求只是作为评分项,并未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要求,因此,该要求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次,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更能体现投标人的货物来源的合法性、投标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材料来源的真实合法性,符合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涉及货物采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测)报告清晰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佐证材料,并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才能确保所供货物的检验(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与本项目货物的特殊使用人群完全相适应,也与准确履行供货合同直接相关;该要求对于每一个潜在供应商拟投标的货物是唯一品牌的产品,但对本招标项目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