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选叶中心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总承包(补充通知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招标项目编号为E************003的******有限公司选叶中心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有关投标人的疑问答复及招标文件内容补充如下:
(一)疑问答复
1、招标文件P191页,“第6节其他要求”金属屋墙面围护系统技术要求中屋面构造及墙面构造做法,含有多种厂家做法技术要求。问:本次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纸中已明确构造做法,是否以施工图为准。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并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
2、建筑总平图,无建筑物周边硬化做法,即建筑物到道路之间的硬化做法。问:建筑物周边硬化做法是否也按沥青路面的做法?
回复:做法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3、钢结构厂房除了大型构件如屋架梁、钢柱采用吊车进行吊装,其他小型构件如檩条、斜撑、屋面板等均采用吊车进行吊装。问:本项目是否所有物料均采用吊车作为吊运及安装机械。
回复: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
4、招标文件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五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胶合板模板,目前市面上支撑架均采用盘扣式钢管架,盘扣架的刚度、强度、稳定顶均好于扣件式钢管架。问:是否同意将扣件式钢管架改为盘扣式钢管架。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
5、招标文件内第七章第1节招标项目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施工条件概况和说明,项目附近工厂生产运输路线走向图未清晰体现,问:能否补充项目附近道路工厂生产运输路线走向图。
回复:由投标人自行踏勘了解,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
6、招标文件第 8 章 投标文件格式P244 商务文件二、投标函附录中“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问:根据要求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格式中未明确,请明确。
回复:投标函附录内容明确为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 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5.2 |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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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中标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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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包 |
3.5 |
允许分包内容:白蚂蚁消杀工作。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当投标人无白蚁防治资质时,可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的单位进行分包。分包企业应报发包人总监办审批后方可分包。若投标人已具有白蚁防治资质时,不得再采用分包方式。若投标人需进行分包,其分包单位名称及相关资质等资料于中标后按要求提供,投标阶段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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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按总工期延误每天2000元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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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价款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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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付款额度 |
12.2 |
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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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1 |
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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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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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6页中3个评分点类似,安全管理措施高度重复,3个子项的主项为“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是否可整合成单个评分点“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余方弃置土/石渣运距按9km包干计取。此规定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的要求,应按实结算,请调整。
回复:
①《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第五条、施工方法与措施,1.土方工程,第(2)条,内容修改为:余方弃置编制时采用自卸汽车运土/石渣,运距暂按9km计取,结算时据实调整。弃土点中标人自行解决并需经发包人确认。但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土方弃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垃圾、渣土消纳费综合考虑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②《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五条、报价注意事项,1.土方工程,第(2)条,内容修改为:余方弃置编制时采用自卸汽车运土/石渣,运距暂按9km计取,结算时据实调整。弃土点中标人自行解决并需经发包人确认。但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土方弃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垃圾、渣土消纳费综合考虑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③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的“18.1.“招标控制价中约定的运距均为综合运距,在实际施工工程中,运距不予签证变更。投标人应充分考量后报价。”及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2.19“招标控制价中约定的运距均为综合运距,在实际施工工程中,运距不予签证变更。”的内容统一修改为“招标控制价中约定的运距均为综合运距,在实际施工工程中,余方弃置运距结算时据实调整。弃土点中标人自行解决并需经发包人确认。但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土方弃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垃圾、渣土消纳费综合考虑报价,结算时不调整。”
(二)招标文件补充
(1)、删除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的以下内容:
“21.本项目将进行回标分析,回标分析指招标结果公示后至合同签订期间,由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回标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21.1 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错、漏、缺、不恰当、不适用等情形。
21.2 投标清单规范性分析:对中标人的清单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清单编制规则、要求进行校核,对项目特征、单位以及清单排序、归类进行分析梳理,提出整改、调整意见。
21.3 投标报价分析:按招标人的招标控制单价作为回标分析基准价。控制价中没有相同或没有可参照的,由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组价作为回标分析基准价,对中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校核,超出基准价[-20%,10%]的投标报价认定为不平衡报价,根据分析结果列出不平衡报价清单。发包人有权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列出调整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中没有适用或参照清单项,以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组价后综合单价作为调整综合单价。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错漏项分析;如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出现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不予增补。
21.4 设备(材料)校核:对中标人所投的设备(材料)品牌、产地、厂家、规格、型号、性能等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复核, 指出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内容。
21.5 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21.6 明显差异单价的合理性分析:是否存在重复报价、套项或消耗量人为扩大现象。
21.7 措施费用分析,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的审核。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
21.8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21.9 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偏差,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情况。
21.10 其他需要回标分析的内容、澄清的问题。
21.11 回标分析结果应经商务谈判后纳入合同条款或作为合同附件。
21.12对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情形,当报高价的子目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的单价应按合同谈判确定的价格执行。
22.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22.1 当投标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时,在发包人发起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时,按如下约定计价:
22.1.1 当项目清单工程量增加时,投标综合单价大于调整综合单价时,项目清单工程量超过投标报价的增加量以不平衡报价调整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22.1.2 当项目清单工程量增加时,投标综合单价小于调整综合单价时,项目清单工程量超过投标报价的增加量以投标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22.1.3 当项目清单工程量减少时,投标综合单价大于调整综合单价时,项目清单工程量低于投标报价的减少量以投标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22.1.4 当项目清单工程量减少时,投标综合单价小于调整综合单价时,项目清单工程量低于投标报价的减少量以不平衡报价调整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22.1.5 工程量以相对于每个单位工程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加或减少。
22.2 发包人可根据需要组织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相关专家等对不平衡报价的部分(或全部)认定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低于成本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价等情况)可予以修正、纠偏,消除不合理的认定结果。
22.3 被认定为报高价的项目价格不作为变更估价确定的参考;被认定为报高价、报低价的项目如发生索赔等其他情形时,均按照有利于发包人的方式确定价格。
23.回标分析的落实
23.1 中标人应对《回标分析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无条件进行整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得由此提出费用、工期增加;由此减少的费用纳入合同暂列金,结余归发包人所有。
23.2 中标人全部(或部分)不接受、不执行“回标分析”相关约定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2)、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条款12.1.2总价合同,中的“对于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情形,当报高价的子目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的单价应按合同谈判确定的价格执行。”的内容。
二、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通知二将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smwz/)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标人:******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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