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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答疑】NO.2024G39地块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

【澄清答疑】NO.2024G39地块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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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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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澄清答疑】NO.2024G39地块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E************002 项目名称 【澄清答疑】NO.2024G39地块建设项目
标段编号 JNFJ******-03SGGH 标段名称 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2025年7月5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25年7月15日 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施工 公告信息 标段编号:JNFJ******-03SGGH
项目名称: NO.2024G39地块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07月05日 16: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图纸等”,修改为“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澄清修改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二、资格审查承诺书格式中增加:“9.我公司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详见澄清修改文件正文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详见澄清修改文件正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①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如承包人不及时维修,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可直接从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若发包人预留保修金已支付完,承包人仍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及相应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优先从保修金中扣除所有因承包人违约、质量缺陷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双方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

修改为: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如承包人不及时维修,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可直接从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若发包人预留质保金已支付完,承包人仍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及相应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优先从质保金中扣除所有因承包人违约、质量缺陷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

②12.4.1 付款周期

4.余款(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双方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

修改为:

4.余款(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

③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结清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具体按发包人单位财务支付规定 。

修改为: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结清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具体按发包人单位财务支付规定 。

④14.2 竣工结算审核

5、根据江宁政发[2023]41号文件要求,规模以上公共投资项目(立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竣 工决[结]算审计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的跟踪审计项目),需接受区审核中心的审计。

修改为:

5、根据江宁政发〔2024〕6************医院等在建工程项目以专项调查的形式实施跟踪审计;对立项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区重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竣工结(决)算审核。),需接受区审计中心的审计。

⑤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一次性预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桩基支护工程暂估价金额以及甲供材料价款后)的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前提条件是本合同已完成归集。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次施工费进度款开始抵扣预付款,分两次扣回,每次扣回预付款的50%、若进度款金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次抵扣,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

修改为: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一次性预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桩基支护工程暂估价金额以及甲供材料价款后)的 10%;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该费用总额的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前提条件是本合同已完成归集。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次施工费进度款开始抵扣预付款,分两次扣回,每次扣回预付款的50%、若进度款金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次抵扣,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

六、投标人提问回复详见澄清修改文件正文第九章其他。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7月21日 09:00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2&&&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2幢19层
联系人: 陆梦月
联系人: 蔡振帮
电话: ******
电话: ******
******建设局, 025-******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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