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需澄清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4项目性质为“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但P34页又勾选了“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请问:以上两处内容是否存在冲突,请明确。投标文件是否需要提供“六、中小企业声明函”?若需提供,是否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出具该声明函?该声明函中的“(工作内容名称)”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填写?
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4项目性质为“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但P34页又勾选了“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上两处内容不冲突。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允许大中小微等各种类型企业参与本项目,参与本项目的小微企业有报价优惠政策,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1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P的取值: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2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Q的取值:1。本项目需按照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工作内容名称)”为本项目的项目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次澄清未对招标文件做实质的修改,也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此次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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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