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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关于“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295-GXCJ)”的质疑函,我公司及采购人于2025年11月27日下午17:23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分当中的“供货方案”、“实施方案”、“安装方案”,以上所提及的评分标准都没有细化量化标准。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
1、关于“供货方案”、“实施方案”、“安装方案”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供货方案评分细项分别设置了四档,实施方案设置了四档,对安装方案设置了四档;以上所涉及质疑每个方案每一档有具体的要求、对应的描述,且高一档在低一档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不同要求,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已经把评分因素进行了详细的细化和量化。
本项目评审标准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本项目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在目前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财政部和广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提供的质疑材料中未能提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
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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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附件:质疑函_加水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