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319.62平方公里,涉及全县15个乡(镇)及井开区2******街道(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全垦造林。如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若因政策、客观条件等因素对划定范围等事宜进行动态调整的,调整结果将另行公布。
吉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