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科学、规范处置重金属超标农产品,防止其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等规定,******农村局起草了《西双版纳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时间: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21日。各单位、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及农户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李进波,0691—******。
电子信箱:bnnonghuan@126.com。
通讯地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广电路8号,西双版纳州农村农村环境保护站(邮编:666100)。
附件:
1. 西双版纳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送审稿)
2. 关于《西双版纳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1
西双版纳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快速、科学、规范处置重金属超标农产品,防止其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特制定本处置预案。
(二)适用范围
1.对象: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初级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
2.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辖区内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收购、储存、检验、销售、转化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判定标准
本预案所称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是指重金属镉(Cd)、汞(Hg)、砷(As)、铅(Pb)、铬(Cr)含量指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规定限值,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测确认。
(四)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原则
1.快速响应:发现农产品重金属超标应立即阻断流通,封存,并溯源。
2.分级处置:按重金属超标程度的不同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因重金属超标农产品而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3.源头治理:同步排查污染源,因地制宜开展耕地治理修复及安全利用。
二、处置协调小组及成员职责
州、县(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公安、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处理以及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处置情况。各处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重金属超标粮食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相关领域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追溯。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补贴资金预算。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合格农产品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
三、处置流程
(一)农产品风险监测和报告。州、县(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开展相关环节的风险监测,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办公室根据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污染范围、类别、危害程度、数量等情况,制定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具体实施方案。
农产品经营者(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
(二)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分类专仓储存。收储企业、库点应当按照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疑似重金属超标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核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超标程度、超标原因和范围等基本情况,为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四)分类处置。对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处置,进行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根据超标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不得用于食用,但可用于饲料(需符合《饲料卫生标准》)或其他非食用目的生物燃料,采取集中收购、分类存储、定向销售的处置措施。
2.对于不得用于食用、饲料或其他非食用目的(无使用价值的)应当销毁的农产品,采取集中收购、分类存储、无害化处理的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再利用。
(五)信息公布。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或市场监管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的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处置档案。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过程中必须全程记录,建立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管理档案,包括收购、检验、储存、定向销售、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自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四、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
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人民政府承担,并在农产品全部销售(销毁)出库当月全部拨补到位。处置费用可从财政预算中列支。对农产品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农产品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五、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定期检查制度
州、县(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农产品收储企业及处置企业开展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或联合抽查,对违反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责任追究
在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预案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各县(市)可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实施预案。
(二)本预案如与本地区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本预案为准。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局关于西双版纳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推进我州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的文号为云农乡建〔2025〕4号文件******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制定了《西双版纳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情况
(一)起草背景。土壤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美丽中国的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巩固边疆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2016年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对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措施,包括建立******居环境安全。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等法规,为土壤污染防治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持。
近年来,西双版纳州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及一系列相关文件精神,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住耕地红线、维护粮食安全稳定为出发点,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措施,包括安全利用、治理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对全州受污染耕地进行分类管控,推动安全利用。尽管我州受污染的耕地面积在全省范围内相对较小,但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监测的农产品时有超标,对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因此,制定《西双版纳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是为快速、科学、规范处置重金属超标农产品,防治其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依据。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云环通〔2022〕120******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发〔2022〕24号)《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的通知》(西农联发〔2022〕53号)。
(三)起草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等规定。2025年,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的文号为云农乡建〔2025〕4******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粮食储备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责任,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危害群众生命健康,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部门于2025年4月,研究起草了《西双版纳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文稿草拟完成后,局分管领导组织讨论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同时征求了******管理局的意见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我局对该《预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文件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一是总则;二是处置协调小组及成员职责;三是处置流程;四是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五是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定期检查制度;六是责任追究;七是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处置预案编制的目的及适用范围,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判定标准及处置原则。
第二部分:处置协调小组及成员职责。州、县(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公安、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处理以及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处置情况。明确了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6个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
第三部分:处置流程。从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发现和报告、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分类专仓储存、调查核实、分类处置、信息公布、建立健全处置档案六个方面明确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处置流程。
第四部分: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规定了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人民政府承担。对农产品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农产品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部分: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定期检查制度。明确了州、县(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农产品收储企业及处置企业开展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或联合抽查,对违反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部分:责任追究。在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预案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部分:附则。从对3县(市)的要求、执行标准、执行日期3个方面进行明确。
三、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2025年4月24日,我局将《西双版纳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管理局等5家单位征求意见。截止2025年4月28日,我局共收到5家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2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2条,其余3家单位无修改意见。采纳意见1条,未采纳1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我局对该《预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不采纳原因 |
州生态环境局 |
二、处置协调小组及成员职 责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
采纳 |
|
******财政局 |
二、处置协调小组及成员职 责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补贴资金预算”,因我州暂无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补贴资金预算,根据“无预算不支出”原则,建议删除。 |
不采纳 |
******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根据《云南省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补贴资金预算。” |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村局:李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