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5月9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16日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有限公司年加工4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5】4号 |
2025.05.9 |
关于东宁市小绥芬河干流治理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5】5号 |
2025.05.9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5】4号
关于东******有限公司
年加工4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东******有限公司年加工4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4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绥阳镇木材加工园区北侧。属于重新报批项目,原项目2021年通过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为:牡东环建审【2021】1号。此次重新报批年生产沥青混凝土由原来的30000t提高到40000t,同时拆除现有的1台2.0t/h生物质导热油炉,新建1台3t/h生物质导热油炉。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9.17%。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利用现有工程锅炉房,进行锅炉的拆除和安装等建设,不涉及大的土建施工。施工期间对拆除现场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居民造成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烘干滚筒及筛分设备为密闭形式,烘干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4%)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沥青储罐呼吸废气与沥青搅拌站沥青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90%)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效率90%)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3t/h生物质导热油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通过30m高烟囱DA003排放;筒仓顶部自带脉冲除尘(除尘效率99%),粉尘经筒仓顶端呼吸口排放;原料采用封闭式罐车运入厂区,砂石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苫布覆盖。石料堆场采用防风抑尘网,进行定期洒水抑尘;冷料斗上方设置围挡,洒水降尘;柴油储罐采用封闭式油罐,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车辆冲洗废水排入100m3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初期雨水通过厂区排水沟收集进入新建的100m3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烘干除尘器收尘后集中收集回用于生产;导热油炉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后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石料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置;导热油炉灰渣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在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回用于生产;废导热油、柴油罐底泥更换后直接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在厂区内储存。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采取基础减振设施,调整平面布置,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选用低噪声设备,限速行驶,禁止鸣笛等措施,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西、南侧)及4类(东、北侧)标准。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渗层至少为1m厚粘土层(K≤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K≤10-10cm/s;储罐区设置围堰,围堰、地面与裙脚应设防渗层,防渗要求同危险废物贮存点。沥青站、沉淀池等采取一般防渗措施。防渗等级应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办公室、石料堆场及厂内道路等采用简单防渗,简单防渗区均用水泥进行硬化。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牡东环建审【2025】5号
关于东宁市小绥芬河干流治理工程(二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水务局: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小绥芬河干流治理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小绥芬河堤防护岸处。本次治理工程主要为建设堤防2段,堤防总长度3.645km;设计护岸2段,护岸总长度1.83km;建设穿堤建筑物5座,其中重建4座排水涵,新建1座排水闸。建设排水沟1条,长度0.42km。项目总投资1701.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3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6.25%。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施工临时占用土地,按征地要求,不能超出界限;施工时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方式;做好堆土拦挡;工程完成后及时将施工道路、生活区等临时工程全部废止,拆除设施设备后,进行地面平整,覆土夯实,回填表土,土地整治;施工中凡是土石方开挖量大的施工应该避开暴雨期,减少暴雨冲刷,减轻水土流失。对施工扰动区域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避免雨季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建筑物施工一般在枯平水时段进行,缩短施工周期,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乱堆乱倒,加强管理,杜绝污染物进入水体中,尽量减少对鱼类资源的影响。加强施工期水生生物监测工作。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集中排入厂区自建临时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临时道路、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围堰基坑初期排水悬浮物浓度较高,静置沉淀12h后,用于施工区周边区域酒水降尘,禁止未经处理抽排、散排废水等现象的发生。临时防渗旱厕、隔油池施工结束后拆除。施工期临时防渗旱厕采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防渗。渗透系数为1.0×10-7cm/s。沉淀池、隔油池防渗层为至少1m厚的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禁止大风天气施工,施工场地周边设置围挡等措施,物料堆放场采取洒水保湿、苫布覆盖等措施可有效减小堆场扬尘;车辆路过村屯,车速低于20km/h。施工期产生的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振动大的机械设备,采用隔振胶垫或减振机座;运输车辆禁止鸣高音喇叭,尤其是经过沿线村屯时应限速行驶,并禁止鸣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晚间避免高噪声设备施工等,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5、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施工期土方回填;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或统一清运至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堆放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隔油沉淀池内收集的废油作为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场清运,不在施工区域内暂存。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宋静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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